3死4伤,总经理盲目施救身亡!
6月15日16时40分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布海镇十三家子村的长春市佳龙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对种猪繁育基地污水处理站1#好氧池进行检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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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长春市佳龙牧业有限责任公司“6·15”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长春市佳龙牧业有限责任公司“6·15”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王洪余等人违反《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等,违章冒险作业,吸入H2S(硫化氢)气体中毒。宋海等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盲目施救,吸入H2S(硫化氢)气体中毒,导致事故扩大。
调查报告显示,工人王洪余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到1#好氧池底部后晕倒。宋海、总经理姜国德两人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先后进入好氧池对王洪余进行施救,结果相继晕倒在好氧池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姜国德,长春市佳龙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王洪余,长春市佳龙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3)李韦澄,长春市佳龙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出资人),虽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其能够对企业的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从而实际支配企业行为。其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疏于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王琳,长春市佳龙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出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其在明知客观上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放任不管,未履行应尽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长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长春市佳龙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议由长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其他问责建议
1.建议责令德惠市畜牧业管理局和德惠市布海镇政府向德惠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令德惠市政府向长春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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